第9章 国债风险及其防范(3)(1 / 3)
第四,国债的日本银行认购与银团承购方式。日本借鉴国债市场比较发达的欧美经验,努力公开市场,采用竞争拍卖的方式发售国债,但是由于短期国债一直维持在较低的利率水平,投资回报率低,因此,使得大多数投资者对短期国债不感兴趣,例如1955年的公开市场上,短期国债的拍卖比率仅占其发行的1.6%.在此之后,拍卖比率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从而造成了短期国债主要依靠日本银行承购的方式发行。国债认购银行团一般由金融机构及证券公司组成。每年所发行的国债首先由认购银行团进行募集经办,其认购额在不足发行预定额时,其余额由银行团成员共同认购。(日本10年期的付息国债和5年期的贴现国债均采取这种发行方式;20年期的付息国债当初也以这种方式进行,从1987年9月起变成竞标方式。关于10年期的付息国债的发行,从1989年4月起除继续维持银行团认购制度外,其发行额的40%由银行团成员采取价格竞争投标的方式来分摊,从1990年10月起采取竞争投标方式的比例扩大到60%。)虽然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银行承购国债的被动性,但是这种以银团承购的国债发行方式,由于承购团的规模和资金实力较为雄厚,实际上保证了国债发行的顺利性和稳定性,从而保证了国债政策的顺利推行。
三、巴西政府债务及其管理
20世纪80年代以来,巴西先后经历了三次大规模的债务危机,严重影响了该国的经济发展进程。第一次是外债危机。
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前期,巴西经济处于起飞阶段。由于国内资金积累不足,在国际金融市场大量举债。80年代,第二次石油危机引发了国际债务危机,急速攀升的利率大大加重了巴西的还本付息压力,各州都被迫停止了对国外债权人的债务偿还,引发第一次债务危机。第二次是对联邦金融机构债务的偿还危机。1993年,各州政府纷纷出现无力偿还联邦金融机构债务的违约行为,引发了第二次债务危机。第三次是债券偿还危机。1994年巴西政府的稳定经济计划使年通货膨胀率从1994年的92.9%急剧下降到1996年的9%。货币升值使得工资性支出和养老金等福利支出占各州政府收入的比重迅速提高80%~90%,经济稳定计划中的紧缩货币政策使得各类债券的实际利率攀高。在上述双重压力下,州政府开始拒绝履行偿还其债券的义务,金融市场由此出现剧烈震荡,第三次债务危机爆发。
巴西经历了三次政府债务危机后,参议院签署了78号法案,加强了对地方借贷的监督和控制。该法案主要规定:地方政府不允许从该政府所有的企业和供应商借款;借款额必须小于或等于资本性预算的规模;新的借款不得超过经常性净收入的18%,偿还成本不得超过13%,债务总额必须低于经常性净收入的200%;借款政府的财政收入超过非利息支出(基础性赢盈余);曾违约者不允许借款;政府签发的担保余额必须低于经常性净收入的95%;短期收入预借不得超过经常性净收入的8%;除展期以外,禁止发行新的债券;债券到期时至少偿还余额的5%,如果借款政府的偿债支出小于经常项目净收入的13%,则必须在债务到期时偿还10%以上的余额,或者将偿债支出提高到经济性净收入的13%。1999年,国家金融管理委员会又颁布了2653号规定,从银行供款方面对地方政府借款实行了一系列具体限制,授权中央银行以监管者身份控制商业银行对地方政府的贷款,同时授权中央银行具体执行参议院78号法案关于对地方政府借款监控的条款。所有向参议院提出的借款申请均首先必须提交给中央银行审查。中央银行在收到申请后30天内对地方政府财政状况进行分析,然后将申请和中央银行的建议提交给参议院。如果中央银行的分析表明申请借款的地方政府违反了78号法案的任何一条要求,便有权拒绝向参议院转交申请。
2000年5月,巴西政府颁布了《财政责任法》,立法目的在于确立公共财政规则,强化财政及债务管理责任。主要内容有:一是重建一般财政管理框架。《财政责任法》及其配套法案,建立了三级政府在财政及债务预算、执行和报告制度上的一般框架,制定了操作性极强的规范地方政府举债的量化指标。二是通过需求控制和供给控制两种方式控制债务规模。三是提高政府透明度。巴西地方政府每年须向联邦政府汇报财政账户收支情况,每四个月须发布政府债务报告,这些报告由地方行政长官签署公布。四是严格惩罚措施。如不履行《财政责任法》规定的义务,对责任人将进行人事处分,严重的将给予革职、禁止在公共部门工作、处以罚金,甚至判刑等处罚。
中国政府债务风险评估
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发行的国债多用于经济建设或国防上。改革开放后,国债发行的客观条件和人们的思想意识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这些新的探讨和实践活动为中国的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化解也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一、中国政府债务风险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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